江汉大学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当学生的违纪情节达不到纪律处分程度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学生的通报批评不记入个人档案,但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达两次者,自第二次起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自行文之日起算;一年内取消各种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期,如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的程度,则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重、加重处分:
(一)隐瞒事实,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及参与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相关违纪事实的;
(三)举报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若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不能毕业。如修完全部学分、完成学业的,察看期满解除留校察看期还需出具所在街道、乡村或实习单位的鉴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纪和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行为者,或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不悔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和国家行政机关治安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和国家行政机关治安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再次因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受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行凶打人、组织或参与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抢夺、偷窃、诈骗、冒领、敲诈勒索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案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案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参加赌博者,除依法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起、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各种方式制作、传播、组织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亵渎妇女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注射、吸食毒品者,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关于旷课的违纪处分
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验课、军训、劳动课)累计达到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3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2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记过处分后,再次累计达到12学时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旷课达到16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及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夹带行为者;
2.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处者;
3.随身携带手机、传呼机、MP3、MP4、掌上电脑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者。
4.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场内高声喧哗等扰乱考场秩序者;
5.左顾右盼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通讯电子设备进考场,且设备中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2.偷看、抄袭考试内容(包括他人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者;
3.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4.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6.纠缠教师或给教师送礼,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代替校内校外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者;
2.将试卷撕毁或扔出、带出考场等行为者;
3.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4.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盗窃试卷者。
(五)在做课程论文、毕业论文时,剽窃、抄袭他人学习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一门考试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作弊行为,视情节加重处分。
(七)有其他考试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教室、寝室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伪造、冒领、盗用、涂改、转借各种证件、票证、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校纪校规履行职责者;
(二) 侮辱、诽谤、诬告他人,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三) 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五)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六) 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
(七) 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八)故意毁坏文物、古迹、公共财物者;
(九)私藏管制物品(枪支、弹药、精神类药品、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造成后果者。
第二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依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由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作出拟处理决定。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具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院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应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和省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yc5997(中国)有限公司-搜狗百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