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文献借阅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4浏览次数:2895

江汉大学学生文献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文献信息的保障作用,加强对书刊资料、学校购入的国内外数据库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广大学生利用书刊资料的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阅证管理规定
(一)办证手续
凡申请办理借阅证的人员应缴纳办证费,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照一张。
1.学生以班为单位,凭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册或学生证,办理注册办证手续。学生办证费用纳入学费范畴。
2.成人教育类学生(含自考生、函授生等)等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方可办理注册办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
(二)补办证手续
1.借阅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所借图书概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不能归还的应按规定赔偿。
2.补办借阅证须凭单位证明,补办证的程序与新办证相同。
3.补办新证后原证作废。
(三)退证手续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离校前,必须还清在图书馆所借的全部图书文献,退还借阅证,方能办理离校手续。成人教育类学生退证,以班为单位或个人带相关凭据到图书馆办理。
第三条 书刊借阅规定
(一)图书馆书刊实行藏、借、阅合一的管理方式,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图书。
(二)图书馆读者一律凭本馆借阅证借阅书刊。
(三)借阅证领取和使用以及验证、注销、补发、违章等均按本馆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阅证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五)读者选好图书后,持借阅证就室办理借书手续。读者办理借书手续时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污损,如有污损,须交工作人员处理。
(六)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对图书有批点、涂抹、污损、剪裁等行为。
(七)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按有关规定处理,长期占用图书未归还者,停止其借书权限,直至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读者应在所借图书的阅览室归还图书。
(八)续借图书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I文学”、“J艺术”类图书,分别向中文、艺术专业学生提供续借服务。
(九)如果所要借的图书不在馆时,读者可以办理预约手续。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通知预约人来馆办理借书手续。预约图书将被保留一定期限,到期则预约作废,被预约图书不再保留。
(十)下列文献不能外借,可在阅览室阅览,并提供复印、复制服务:
1.典藏样本图书;
2.当年现刊、现报;
3.古籍;
4.除随书光盘外的声像资料、非书资料(缩微胶片、磁带)等。
未经允许将就室阅览的书刊携出室外,按窃书论处。
(十一)学生外借图书的册数及期限:
读者类型
借书总数
(册)
借书期限
(天)
续借次数
(次)
续借天数
(天)
预约册数
(册)
保留天数
(天)
   
10
28
1
28
1
1
成人教育
2
28
1
28
 
 
 
第四条 违章处理规定
(一)遗失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应以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若无同样版本,则按原价格13倍赔偿,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1册,按全套价值赔偿。
(二)污损赔偿
1.读者若有批点、画线、污损等毁坏图书行为,一个月内暂停该读者借书权限。
2.图书污损较严重者,赔偿同样版本图书,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
3.污损较严重的合订本期刊(包括季度合订、半年合订、全年合订),按合订本期刊的原价赔偿。
4.图书磁条、条形码、书标被故意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三)逾期处理
1.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利,直至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2.图书逾期按01/天罚款。丢失图书如超过还书期限,赔书时也应按规定收取逾期款。
3.凡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归还者,不收逾期款;凡开学两周内未归还者,则从到期之日起,连同假期计收逾期款。
4.凡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图书,在节假日后第二天归还者,不收逾期款,从第三天起按实际天数计收逾期款。
(四)其他违规处理
凡有偷窃书刊行为或将未办手续的书刊携出馆外者,一经查获,按下列规定处罚:
1.扣留本人借书证,通知所在学院,报学校并按本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2.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交图书馆和其所在学院各一份;
3.追回被偷窃书刊、资料,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电子资源使用规定
(一)学生为图书馆网络数据库等资源的合法用户。
(二)个人不得自设代理服务器,使校外人员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三)图书馆电子资源只能用于学术研究和个人用途,禁止批量下载文献资料牟利,严禁整卷下载及其它违规行为。
(四)如有违规行为者,将停止其计算机(IP)的查阅权限,严重者将停止该计算机所在学院使用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的资格,并报请学校予以处罚,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将由违规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自200591日施行。